2004年9月1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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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民间艺术立法保护现状
见习记者 袁华明

  民间艺术的保护有多种方式,包括立法性保护、应用性保护、试验性保护、封闭性保护和教育性保护,其中立法性保护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保护方式。
    我国在1990年制定了《著作权法》,2001年10月27日,新修改的《著作权法》开始实施。作为与新《著作权法》配套的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》,从那时起,再次开始起草,仍由国家版权局、文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。在新修改的《著作权法》第3条中,将“杂技艺术作品”增加为受保护的客体。“杂技艺术”属于中国的传统项目,严格地讲,也应属于民间艺术范畴,将“杂技艺术”列入版权保护的国家为数不多。
    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,在民间艺术产品的开发和传播过程中,以著作权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之争纷起,结果大多以法律界定不明确而不了了之。而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中遭遇的法律困境,使很多专家学者认识到,必须尽快在我国制定一部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法规。据了解,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》草案已经形成送审稿,今年有望出台。如何对不同类别的民间文化进行保护,是草案中富有争议的部分,这涉及到科学性问题。因为民间文化并非全部都是优秀的,不能全部予以保留,也不能为了满足猎奇心理而实施保护。我们要保护的,是民间文化中的“优质基因”。
    就目前民间艺术保护的立法而言,公法保护尚走在私法保护的前面。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实施了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》,保护作为民间艺术重要内容之一的传统工艺美术。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》规定了国家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原则、认证制度、保护措施、法律责任以及“工艺美术大师”的命名制度。在地方,《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》于2000年5月经审议通过。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,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、措施、经费、管理机构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。
    社会生活发展的如此之快,昨天我们还视之迷茫的现象,今天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对象!子夜我们尚对之疑虑是否法律上的利益,清晨轰然变成人们争执的客体!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心稳教授认为,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进程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,要紧的是及时有所举措,使国民有法可知可循,法官有法可依可用。